关于印发《舟山市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各功能区建交局(公运中心):
现将《舟山市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3日
舟山市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
总则
为推动舟山市低空经济发展,规范低空飞行运营补贴管理,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舟山市开展低空物流配送、低空载人飞行等低空飞行运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
本细则所称的“飞行小时、飞行架次、航线”等低空飞行运营数据,是指起降点至少有一端在舟山市内的飞行活动实际产生的相关数据。所称的“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补贴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企业实际运营情况给予相应支持。
补贴范围
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低空飞行的法律法规及安全规定,在申请补贴对应年度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
申请年度补贴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低空物流运营。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开展低空物流配送业务,开通固定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起降点至少有一端在舟山市内)且常态化运营;
低空载人飞行。利用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开展低空载人飞行,开通固定飞行航线(起降点至少有一端在舟山市内)且常态化运营。
补贴办法
补助金额由起降点所在当地政府财政保障50%(起降点若都在市内,且分属不同县〔区〕,两个县〔区〕按1:1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财政保障50%。
低空物流运营补贴的具体标准为:
对于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1.每开通一条固定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且年度飞行达到2000架次(一起一降计1架次),给予该航线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该航线首年运营量达到3000架次,另外给予奖励3万元;
3.次年开始,该航线同比上一年架次增量达到1000架次及以上,给予奖励3万元。
对于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1.每开通一条固定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且年度飞行达到1000架次(一起一降计1架次),给予该航线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该航线首年运营量达到1500架次,另外给予奖励5万元;
3.次年开始,该航线同比上一年架次增量达到500架次及以上,给予奖励5万元。
低空载人飞行补贴的具体标准为: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全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该航线年度飞行时长达到100小时,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流程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或其他相关运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低空飞行运营数据报表,包括飞行架次、运营量等详细数据,需加盖企业公章;
4.航线开通证明材料,如相关部门的航线审批文件等;
5.其他补充材料。
审核流程
每年1月底前,符合条件的企业统计上一年度运营有关情况,并如实填写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2),连同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县(区)交通局,企业所在地为功能区(管委会)的报送至市交通局,逾期不予办理。
县(区)交通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并按程序在市交通局官方网站上公示审核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补贴发放及监督管理
公示无异议后,各兑付主体通过“舟企兑”平台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若发现企业存在虚报、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细则所规定的低空飞行运营补贴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参照《舟山市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行〔2024〕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涉企相关政策资金兑付流程和资金审核模式,按《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23〕12号)执行。
功能区(管委会)补贴方式及比例参照县(区)执行。
根据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本细则后续将及时调整完善。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特殊情况,酌情调整。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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