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

《舟山市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图1)

舟山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制定背景

低空经济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催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国家及地方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舟山市作为海岛型城市,具备发展低空物流低空旅游等应用的天然优势。通过设立专项运营补贴,可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激励企业开拓航线、提升运营效率,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和创新发展。

在此背景下,《舟山市低空飞行运营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明确补贴对象、标准、流程和监管要求,确保补贴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主要依据

(一)《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4〕20号);

(二)《关于印发舟山市全面推进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函〔2023〕12号)。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了奖补政策的补贴对象、补贴范围、申报材料、审核程序等事项。

(一)补贴对象。强调补贴对象为在舟山市开展低空物流配送、低空载人飞行等业务并符合条件的企业,补贴数据以起降点至少一端在舟山市内的飞行活动为准。

(二)补贴范围。

1.低空物流运营:无人机固定航线常态化运营1年以上,按无人机类型(轻小型/大中型)分档,根据航线开通、首年运营量及次年增量给予相应奖励。

对于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1)每开通一条固定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且年度飞行达到2000架次(一起一降计1架次),给予该航线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该航线首年运营量达到3000架次,另外给予奖励3万元;

(3)次年开始,该航线同比上一年架次增量达到1000架次及以上,给予奖励3万元。

对于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1)每开通一条固定无人机物流配送航线,且年度飞行达到1000架次(一起一降计1架次),给予该航线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该航线首年运营量达到1500架次,另外给予奖励5万元;

(3)次年开始,该航线同比上一年架次增量达到500架次及以上,给予奖励5万元。

2.低空载人飞行: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全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该航线年度飞行时长达到100小时,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所需材料。申请表、申请单位营业执照、运营资质、飞行数据、航线证明等。

(四)审核程序。企业须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申请,经县(区)初审、市级复审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确定补贴名单。

实施时间

《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关键词解释

《实施细则》所称的“飞行小时、飞行架次、航线”等低空飞行运营数据,是指起降点至少有一端在舟山市内的飞行活动实际产生的相关数据。所称的“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实施细则》中的飞行架次一起一降记为1架次。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科教信息化处王晓华

联系方式:0580-2285052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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