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低空数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低空数据的生产、汇集、管理、开发利用与流通,充分释放低空数据要素价值,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务和数据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空域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轻小型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数据管理规定》及《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市低空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加强低空数据规范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有序流通与合理利用,释放低空数据要素价值,支撑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防范潜在风险,确保低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飞行活动数据管理、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节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

  (一)总则。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目标、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细化了市数据主管部门、各类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低空飞行任务委托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网信、公安和国家安全等安全部门的监管与服务职责,建立起权责清晰、协同联动的管理机制。

  (二)飞行活动数据管理。明确覆盖低空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要求,对飞行活动审批、数据采集范围与设备精度管控、数据传输、数据加工、数据存储、测绘成果汇交、数据销毁与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等各环节作出系统规定。并在规范管理基础上,设专条鼓励在安全合规前提下开展低空数据开发利用,促进数据价值释放。

  (三)安全保障。明确低空活动服务提供者需履行数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审计、风险监测、应急演练与事件处置机制,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环节的立体化安全防护体系。

  (四)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处罚机制及依据。

  (五)附则。明确《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属主体,规定办法施行时间,为条款落地提供补充说明。

  四、惠企利民举措与创新亮点

  《管理办法》立足低空数据管理现状,围绕管理机制完善、流程管控细化、风险防控强化等重点方向,通过构建市级统筹管理机制、明晰各类主体权责、规范覆盖“采集—处理—应用”全链条的精细化管理,统筹处理低空数据“安全可控”与“价值释放”的关系,推动实现规范管理与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管理办法》惠企利民举措与创新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创新低空数据管理机制

  针对低空数据管理中存在的权责模糊问题,《管理办法》构建了“全市统筹、主体联动、职责清晰”的协同管理机制。一方面,确立由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低空数据管理工作,强化顶层协调与制度整合,推动形成监管合力。另一方面,系统梳理并明确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运营方、低空飞行运营单位、低空飞行任务委托人、基础设施与技术服务商、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安全相关单位在低空数据全生命周期中的具体责任,建立起覆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销毁等各环节的权责体系。

  (二)创新低空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针对低空数据在“采集、加工、交付、存储、销毁”等环节缺乏系统性规范的问题,《管理办法》创新构建覆盖“采集前—采集中—采集后”的全生命周期精细化管控体系。在采集前,要求涉及数据采集的低空飞行活动必须履行事前申请程序,明确采集区域、内容与用途;对涉及敏感领域、大规模采集个人隐私数据等情形,建立行业审核与网信、公安、部门报备的双重管理机制,强化源头合规管控。在采集过程中,确立“最小必要”原则与设备精度管控要求,明确采集范围、内容须严格限定为任务必需,并对设备精度实施科学核定与动态调校,从技术源头防范数据过度采集与滥用风险。在数据采集完成后的加工与交付环节,细化数据合规处理、审核交付与后续管理要求,明确数据处理须保障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敏感数据需经审核后交付,并明确了数据销毁相关要求,实现“采集—加工—交付—销毁/汇交”的完整管理闭环。

  (三)统筹低空数据安全管控与开发利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数据安全和应用平衡问题,《管理办法》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在筑牢安全底线基础上积极释放数据价值。在安全管控方面,着力构建系统化的分类分级安全防护体系,明确要求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综合采取加密传输、访问控制、完整性校验等技术与管理措施,增强安全规范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在价值释放方面,设专条鼓励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企业等主体在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低空数据产品开发、模型构建与创新应用,推动数据要素有序流通与高效利用,体现了“以规范促发展、在发展中完善”的治理理念,旨在实现安全可控与价值赋能的双重目标。

  五、新旧政策对比

  本《珠海市低空数据管理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来源:珠海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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