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
关于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的通告
为规范本辖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安全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无人机实施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现就全面开展无人机实名登记报备及使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除用于执行军事、警察、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机以外,凡在眉山天府新区区域内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的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法人,均须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具体包括:2.最大起飞重量<250克,具备超视距飞行、摄像搭载、可编程自主飞行或集群飞行功能的民用无人机;3.经改装、加装后性能参数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民用无人机;4.任何自制、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机(不限重量);5.其他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持有人主动实名登记备案。1.个人备案:无人机个人所有者在国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简称“UOM”平台)完成实名登记后,携带身份证、无人机(产品类型、型号、产品识别码等信息)、无人机购买凭证等相关材料到辖区派出所或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特巡警大队办理备案手续(联系电话:13778840347)。2.单位备案:单位用户还需准备单位机构代码证、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辖区派出所或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特巡警大队办理备案手续(联系电话:13778840347)。3.时限要求: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有无人机的,持有人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登记备案;新购置无人机的,须于购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备案;无人机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变更备案信息。1.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飞行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证执照。2.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无人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轻型无人机,且均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3.机场周边、军事禁区、监管场所、公共交通枢纽等区域为管制空域,未经批准禁止飞行;飞行须提前通过UOM平台申请并获批准,飞行时需携带登记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管制空域具体范围可通过UOM平台查询。4.无人机改装需符合国家标准,性能参数变更后须及时更新登记信息,从事相关飞行活动应依法投保责任保险。5.重大活动期间按临时管控通告要求执行飞行,严禁违规飞行扰乱活动秩序。(一)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1.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4.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2.第七十六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发现无人机违规飞行、未登记飞行或涉嫌违法使用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或提交相关线索,公安机关将及时核查处置。请广大无人机所有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监管工作,共同维护安全有效的低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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