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低空经济发展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低空经济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天空之城”的工作目标部署,进一步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规划管理,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优化规划管理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省级政策
1.《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
2.《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5〕268号)
(二)珠海市政策
1.《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2.《珠海经济特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发展条例》
3.《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2024〕45号)
5.《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2024版)〉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24〕801号)
6.《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函〔2025〕82号)
三、目标任务
围绕珠海市构建低空经济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打造“天空之城”的工作目标部署,从加强规划统筹和用地保障、优化土地供应、简化规划审批流程、推动应用场景建设、强化数据要素支撑等方面出发,提出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措施,进一步助力我市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措施》共十八条,涵盖规划统筹、用地保障、土地供应、审批简化、场景应用、数据支撑等自然资源领域多方面支持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规划统筹,引导空间合理布局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与协调作用,科学布局低空经济产业及基础设施用地,积极开展珠海市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和起降点布局规划编制工作。通过编制低空起降点布局规划,分级分类明确低空起降点规划选址要求,为各类建设主体提供清晰的规划建设指引;通过开展低空空域航路划设研究,为企业结合市场需求设计运营航线提供有力支撑,并持续动态优化航路布局,助力低空经济规范有序发展。(主要为措施第一、二条)
(二)强化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
优先安排保障低空经济产业及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规模,全力支撑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低空建设项目土地供应模式,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等多元化方式,供应低空经济产业及配套设施用地,同时支持利用国有空闲地,通过土地过渡性开发模式建设低空经济相关配套设施;对低空经济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的,给予不增收土地价款的政策扶持,切实降低企业增资扩产的建设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主要为措施第三至五条)
(三)优化规划建设管理,支撑低空基础设施快速落地
一是明确用地分类,筑牢空间保障。在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中,专门增设“低空起降设施用地(S5)”专属地类,为低空起降设施赋予独立“身份标识”,从源头上保障低空起降设施的空间落位。二是简化规划调整,提速设施落地。对于符合低空起降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大、中型低空起降设施,可按照简化的控规调整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进一步缩短审批周期;新增用于停放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的小型低空起降设施设备,无需调整控规,推动设施快速落地实施。三是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惠企效能。支持利用自有用地增设低空起降设施,其中增设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非营利性设施用房,可不计入原地块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且无需单独申请规划条件,凭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方案,即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于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安全防护及微轻小型无人机起降等低空基础设施设备,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切实为企业完善设施配套提供便利。四是鼓励复合建设,拓宽建设空间。积极推动低空基础设施复合化发展,鼓励通过用地混合与兼容方式增设低空起降设施,支持利用既有建筑改造设置小型低空起降设施,同时依托现有塔杆资源复合建设低空基础设施设备,多渠道拓宽设施建设空间,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主要为措施第六至十一条)
(四)强化数据与场景赋能,支持具有珠海特色及示范效应的“低空+”创新应用
强化地理信息数据赋能作用,为低空航线规划、航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等提供精准高效的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夯实“低空+”创新应用基础。深入探索自然资源领域低空场景,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低空公共服务样板,持续提升城市公共服务与管理精细化水平。结合珠海城市特点与发展实际,推出特色支持举措:一是在特定新出让地块中,支持建设无人机配送试点住宅项目,探索低空便民服务新路径;二是针对无居民海岛低空场景应用需求,强化空间保障支撑,助力海岛资源开发与低空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珠海辨识度的“低空+”应用示范。(主要为措施第十二至十五条)
(五)明确《措施》条文中相关专有名词定义,明确《措施》解释权、施行日期与试行期限。(主要为措施第十六至十八条)
五、有利举措
一是通过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奠定珠海市低空交通网络空间基础,为低空领域各类建设主体提供规划建设指引,支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科学设计运营航线,有力保障全市低空经济规范有序发展。
二是打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的“组合拳”,通过用地指标规模的优先保障、土地供应方式的优化创新、企业增资扩产的地价减免等多方面举措,将进一步加大低空经济建设项目的土地要素支撑、降低企业开发建设成本,激发低空经济市场活力。
三是优化规划建设管理,率先增设“低空起降设施用地(S5)”地类,强化了对低空起降设施用地的倾斜支撑,从源头上保障设施落地;简化低空基础设施规划报建审批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可纳入报建豁免清单,此举将大幅提升项目审批效率,为低空经济企业提供便利;鼓励低空基础设施复合建设,通过鼓励用地混合兼容、支持自有用地和既有建筑设置设施、塔杆资源复合建设等,进一步拓宽低空基础设施的建设渠道。
四是强化地理信息数据赋能,提升低空飞行活动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以实景三维赋能低空经济创新应用场景,通过构建高精度、可分析的数字空间底座,为低空经济企业在航线规划、飞行服务等方面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保障,有利于提升飞行活动的安全性与运行效率。
五是支持打造具有珠海特色的“低空+”应用,如结合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建设无人机配送试点住宅项目,支持在无居民海岛因地制宜布局低空基础设施,积极探索自然资源领域低空场景应用,为市场主体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拓宽发展空间提供有力支撑。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措施》属于新出台政策。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措施》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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