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温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温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低空经济是各地竞逐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方向。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发展低空经济的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决策部署,抢占低空经济发展新赛道,现立足温州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温州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促进低空经济及关联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温州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为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主体、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拓展低空场景应用、优化低空经济发展环境及附则等五个部分共16条措施。
1.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主体。包括支持链条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培育壮大、支持智能化技改三个措施类别。明确了对航空器取得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适航证“三证”且实现交付的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并鼓励依据企业综合发展情况提供配套支持。同时对低空经济孵化器集群建设、申报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智能化技改项目给予支持,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升规升高。
2.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包括支持关键技术攻关、支持科研成果转化、支持数字及标准赋能三个措施类别,围绕科技创新全链条,重点支持技术攻关与研发投入、高能级创新平台与重点实验室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智能算力服务采购以及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
3.拓展低空场景应用。包括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支持低空航线运行、支持典型应用场景建设、支持低空新业态发展四条措施类别。措施围绕推进低空应用场景打造,鼓励率先在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应用。为激励企业运营合规低空航线,对经审批并实现规定运营架次的物流配送及载人eVTOL航线,按机型与运营规模给予分层奖励。明确了对入选低空经济典型应用场景、参加低空行业展会和赛事活动的企业给予奖励,推动各领域应用场景创新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4.优化低空经济发展环境。从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试飞测试服务、专业人才培育、以及土地、金融、国资等关键要素六大方面提供系统性支持,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基础,助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5.适用对象及实施期限。涉及奖补条款的适用范围为市区范围,资金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县(市)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相应配套措施。
(四)有关名词解释
1.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2.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3.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张徐婷
联系电话:0577-85329131
二、《温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低空经济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领域。为科学引导在我市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单位和个人能够安全、有序、高效开展低空飞行活动,加快构建便捷高效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现立足温州实际,制定《温州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办法(试行)》,切实服务全市低空飞行活动,促进我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 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0年)》《温州市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飞行主体管理、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飞行活动服务、安全监管和其他等八个部分内容,涵盖了31条针对性条款。
1.适用范围。主要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低空飞行活动和相关运营保障活动。
2.工作原则。强调开展低空飞行活动要遵循安全第一,明确了运行要求、机制保障和服务导向内容。
3.职责分工。明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和浙南低空飞行服务中心的职责,其中浙南低空飞行服务中心是我市负责统筹低空飞行日常服务的市级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要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交通运输部门业务指导,建设并运行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
4.飞行主体管理。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主体提出了要求,主要包括飞行主体对飞行安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要有相应的资质,以及保险办理、数据安全和有关禁止行为。
5.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包括飞行服务运行制度、飞行服务内容、飞行活动需求内容、基础设施保障、数据接入、基础设施信息公布等内容,明确了市级低空飞行服务机构要建立运行制度,并通过管理平台提供飞行服务、公布申报流程与空域信息、管理用户、受理定制需求、公共基础设施使用申请等功能。同时明确已建设运行的低空飞行运营平台应当主动接入市级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市级平台要与上级平台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与共享。
6.飞行活动服务。主要明确飞行活动、飞行活动申请、飞行活动报告、异常情况报告和处置、临时管制空域等方面要求,明确飞行活动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效。飞行活动起飞前应及时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准备情况,结束后,要及时报告降落信息。对异常情况报告和处置也进行了明确。
7.安全监管。主要明确联合监管机制、应急管理、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违规飞行报告、违规飞行处置、反制设备使用、无线电干扰、查证协助等方面要求,要求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机制,对违规飞行行为,明确了报告和处置流程,以及对反制设备使用进行了明确。
8.其他。对服务事项说明、法律效力、施行日期进行了明确。政策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有关名词解释
1.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指军队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内负责有关责任区空中交通管理的机构。
2.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指专门用于防控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具有干扰、截控、捕获、摧毁等功能的设备。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张徐婷
联系电话:0577-85329131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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